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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裁定书

(2017)琼01执21号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01【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17)琼0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之22-24栋自编8010房。
  法定代表人李健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玲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阳萍,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东部开发区南五小区1号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郁巧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7252号仲裁裁决以及权利人申请,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7252号仲裁裁决的内容为:(一)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1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以504099.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止;第二部分为以611220. 2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第三部分为以6301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部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以1773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l曰止;第二部分为以21501.9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第三部分为以2216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部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补偿本案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仲裁费20854元由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海南真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广州盛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1146元,执行费为10011.46元,合计771157.4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执行悬赏公告。2017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7)琼01执21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2017年9月2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725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晓
审  判  员   陈  铭
审  判  员   胡  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符龙暖

201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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