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曝光台 > 限制高消费 >

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李荣、叶秀利、李强、姜军、刘悦翔、盖平、于成玉、乔凌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8-05-07【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8)琼01执恢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张洪强、李强、姜军、刘悦翔、盖平、叶秀利、于成玉、乔凌云、周金玲、江述武、战福德、张伟娜、杨洁、李信加、姜月娟、孙奇峰、贺伟波、王永胜、董永浩、刘建华、李玉梅、董荣、战清华、孙娟、刘雪梅、乔铁伟、刘磊、董树友、马晓慧、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635514.29元(暂计),执行费102035.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因被执行人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李荣、叶秀利、李强、姜军、刘悦翔、盖平、于成玉、乔凌云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身份证号码:370682195509230217)、李荣(身份证号码:379008195804160241)、叶秀利(身份证号码:370682197007090057)、李强(身份证号码:370627196812090237)、姜军(身份证号码:370682197209018176)、刘悦翔(身份证号码:379008196912237132)、盖平(身份证号码:370627195610142436)、于成玉(身份证号码:370682196411070627)、乔凌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00807028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宋战军、李荣、叶秀利、李强、姜军、刘悦翔、盖平、于成玉、乔凌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05月07日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