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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罚款

被执行人:陈忠亮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16【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
 
                            (2016)琼01执130号

  被执行人陈忠亮,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8号品字楼1303室。身份证号:360103195512041738。
  申请执行人邱彩珍、陈海清与被执行人陈忠亮、龚江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申报财产或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经查,被执行人陈忠亮名下有位于江西省宜春市温汤镇温泉路6号13幢5层501室房产(共有人陈拯,产权证号:6-20100154),被执行人陈忠亮、龚江云的月养老金待遇分别为2532元、5818.20元。2016年6月14日,因被执行人陈忠亮、龚江云为夫妻关系,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忠亮的养老金账户,保留被执行人龚江云的养老金作为生活费用。2017年6月14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陈忠亮的养老金账户从2016年7月起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14318100460214872,月养老金待遇5818.20元。同日,本院将原养老金账户6228480928618387072的余额11810元予以扣划。被执行人陈忠亮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有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且恶意变更养老金账户,规避本院的冻结,应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忠亮予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忠亮罚款80000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1009454890000539
  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清算行号:402641001017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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