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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0-24【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质量,引导和激励法官努力提升审判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第三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依法评查,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独立办案;  
  (三)客观公正,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标准进行评查;  
  (四)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质效;  
  (五)不能简单依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改判而认定为案件质量存在问题。不能简单依据判后信访、社会反映情况而认定案件质量存在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案件质量的评查和监督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下设法官业绩考评办公室(设在审务办),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协调、管理、通报等日常工作。  
  审务办配备评查员若干名,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负责承担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案件评查任务。  
 
第三章  评查方式、范围和任务分工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裁判文书审阅、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裁判文书审阅是对本院已经审结案件的各类裁判文书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检查裁判文书是否存在标点符号和文字错漏、排版格式差错或语句和段落表达不通畅、不符合逻辑等常识性问题。  
  裁判文书审阅的数量如下:院领导每年接受审阅的裁判文书为6 篇;庭(局)长每年接受审阅的裁判文书为 12 篇;其他法官每年接受审阅的裁判文书为24 篇。实际篇数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以实际篇数为准。  
  裁判文书审阅工作由审务办评查员负责,每月从报结的裁判文书中抽取。审阅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七条  常规抽查,是指按一定比例对本院各类审结、执结案件进行定期评查。  
  常规抽查的案件范围包括:立案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复议、执行实施、信访监督与督办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常规抽查工作按季度进行,每名法官每季度接受常规抽查的案件2 件,每年共计8 件。对于有群众投诉的案件,应及时抽查。   
  常规抽查的案件由审务办评查员负责评查,评查结果每季度 通报一次。  
  第八条  重点评查,是指本院针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较大意见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院长指定重点评查的案件;  
  (九)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重点评查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重点评查的案件由院、庭(局)长负责评查。具体评查任务由审务办根据案件所属的部门作出安排,庭(局)长主审的案件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评查;其他法官主审的案件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的庭(局)长负责评查。  
  重点评查情况和结果由审务办汇总,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九条  专项评查,是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专项评查由审务办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或审判工作需要,在本院或市区两级法院不定期组织开展。  
  专项评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由各分管院领导牵头负责,从相应的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中指派评查员负责案件评查。  
  第十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应于每月5 日前,列出本部门每名法官上个月结案清单(一审案件上诉或抗诉的要在清单中备注),并附裁判文书报送审务办。  
  审务办根据结案清单及时确定需要审阅的裁判文书和常规抽查的具体案件。被确定为常规抽查的案件,相关部门应通知书记员在一个月内完成卷宗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对重点评查的案件,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每月根据重点评查的案件范围做好相关已结案件的统计工作,列出清单报送审务办,并通知书记员在一个月内完成卷宗装订或归档。审务办根据清单确定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及时安排院、庭(局)长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案件的卷宗由评查员从档案室调取;重点评查案件中,正在审理的案件卷宗,由主审法官及时报送院、庭(局)长。在卷宗交接过程中,相关人员要认真办理签收手续。评查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卷宗。  
  第十三条  评查员发现评查的案件是由其本人担任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或与评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查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确定回避的评查员应将案件交回审务办,由审务办安排其他评查员进行评查。  
  评查员的回避由分管审判管理部门的院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一案一表,评查员应当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逐项写明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认定的理由及评查结果等。《案件质量评查表》一式三份(可复印),一份由审务办留存(原件),一份附卷存档,一份送交被评查案件所属业务部门。  
 
第四章  案件质量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实行等次评定制度,设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优秀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说理明晰透彻,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公正,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客观、规范,裁判文书格式规范、逻辑严密、无错漏文字、标点符号使用正确,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卷宗装订规范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十七条  合格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客观、规范,卷宗装订符合要求,但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的诉讼和执行案件。  
  第十八条  基本合格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基本规范,卷宗装订基本符合要求,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证据认证不充分,存在错、漏文字,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诉讼和执行案件。  
  第十九条  不合格案件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裁判和执行活动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处理结果明显错误,或者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裁判文书存在错、漏文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诉讼和执行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由评查员直接作出决定。案件质量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案件等次的,应当制作评查报告,由审务办报考评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审务办应及时将评定意见反馈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评一次。复评由审务办另行组织评查员评查,10 日内完成。复评情况及意见由评查员制作复评报告,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主审法官对评定等次无异议,但对质量问题认定有异议的,应将书面意见报审务办,由审务办另行指定评查员再次作出评查意见,报分管审判管理部门的院领导决定。  
 
第五章  评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审务办应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评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建立内部通报和讲评制度。审务办应及时对各类评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或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梳理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不定期组织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讲评,增强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审务办每半年应当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本院考评委员会和上级法院。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要重视评查结果的运用,对评查通报或讲评中指出的案件质量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评先评优、任用与奖惩及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应及时报送本院政治部、考评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应当推荐为优秀裁判文书,可作为参考性案例的,可向省高院推荐。  
  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和参考性案例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应视情况对法官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经济性惩戒。经济性惩戒标准参照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法官具有惩戒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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